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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特性
有毒氣體的毒性影響與有毒氣體的本身性質,侵入人體的途徑及侵入數量、暴露接觸時間長短、作業人員防護設施用品及身體素質等各種因素有關。
有毒氣體的毒害性可以通過吸入或皮膚接觸途徑侵入人體,它們與人體組織發生化學或物理化學作用,從而造成對人體器官的損害,破壞人體的正常生理機能,引起功能或器質性病變,導致暫時性或持久性病理損害,甚至危及生命。
在各類涉及有毒化學品的工作場所,可能會存在各種各樣的有毒氣體,國家對有毒物質在作業場所空氣中的高容許濃度有明確規定(國家標準《工作場所有毒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7)。需要注意的是,這一規定是作為正常工作或臨時工作時可允許有毒氣體存在的濃度(比如TWA、STEL等)的依據,換句話說,是作為不能引起慢性中毒的低標準濃度,也是在工作環境中允許工人工作的高濃度。當然,由于持續泄漏和通風不暢等原因,這些已經存在的有毒氣體的濃度也可能通過不斷積累達到中毒和致死濃度。